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是什么
1、法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依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或监督抽查计划持监督检验委托函或介绍信,按法定程序实施抽样,并按规定详细填写抽样单;
2、法定检验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对样品实施检验,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及时寄(送)相关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
4、企业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
5、所有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副本交市局监督科,由该科对检验结果进行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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