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铺基本情况
地址:
面积:
范围:
可用车位信息:
可用展示位、广告牌位信息:
房产证号:
其它信息:
(上述可使用范围含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或"商铺")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对应上述全部可使用范围的使用租金。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二、商铺用途
1. 该商铺用途为:
补充说明: 作为乙方(乙方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注册的公司(公司名称: ;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经营地。
2. 工商登记: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该商铺不可用于工商登记;
(2)该商铺可用于工商登记,可用于乙方新注册的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3. 如乙方将该商铺用于工商登记,则在租赁解除或终止时,则乙方应在30日内将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移出;如未能迁出的,乙方应按每月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三、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2. 交房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交房日期与租赁起始期之间为免租期。
四、租金与押金
1. 租金标准:¥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租金标准的调整:
(1)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2)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3)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2. 押金标准:¥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3.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后依此类推(租金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4. 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户名:
5. 发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租赁,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五、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2.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3. 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商铺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六、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甲方应将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如商铺不影响基本使用,则甲方不应拒绝接收商铺,但甲方在接收商铺之后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七、商铺改善与装修
1. 甲方应在交房前对该商铺做如下改善或添加如下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双方同意,装修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且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2)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3. 租赁解除或终止时,装修的处理按如下第 种方式:
(1)经甲方同意或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不负责拆除;
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经甲方同意或符合约定的装修,如甲方要求,则乙方负责作一般性拆除但不要求恢复至毛坏状态;
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八、商铺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商铺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对于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转租
转租事宜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接受转租方对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转租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应对甲方承担的支付租金等所有义务。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但乙方可将商铺内的部分品种经营项目交由其它人承包经营。
(3)乙方可以转租给如下单位或个人:
十、优先购买权
双方同意,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按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将该商铺进行转让、出售、抵押等处分,但不得影响租赁。如因此导致租赁不能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售商铺的意向及价格,乙方在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者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铺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商铺达 日的;
(2)交付的商铺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商铺的;
(4)交付的商铺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商铺从事违法活动的。
(5)其他:
5. 因甲方原因导致解除时,双方同意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如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应至少提前 日 通知乙方,并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 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3个月租金 的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损失,损失按如下标准计算:
装修费用/总租期月份数*剩余租期月份数;
装修费用:双方确认为人民币(大写) (¥ 元);无需再提供票据。
6. 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时,双方同意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如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额外支付相当于 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乙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 6个月租金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原装修,如乙方拒绝,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原装修,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1. 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2. 根据法律与协议约定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通知甲方退房交接之日,甲方拒绝的,仍视为已经退房交接,乙方不再承担房租。
3. 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仍拒绝交还商铺的,乙方应承担商铺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但不再支付租金)。
商铺占用费的标准为:正常租金的 %,按日支付。
4.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包括无权代理人、代表甲方签约的人员)应向乙方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租金与押金,并另外向乙方赔偿相当于十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投入装修等费用损失的,应同时全额赔偿:
(1)甲方或代表甲方签署人员无权出租商铺的;
(2)代表甲方签字的人员无权代理的;
(3)该商铺在事实上无法出租给乙方使用的;
(4)签约之时,该商铺在事实上已经根本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的。
十三、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十四、其它
1.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应依法向 商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补充约定事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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