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