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镇人民群众:
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它对净化空气、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都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所有林区、林缘严禁下列活动:
1、 违反封山规定,擅自进入林区郊游、踏青等;
2、 擅自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3、 林区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火取暖、野炊或烘烤食物;
4、 焚烧垃圾、地埂麦根、枯枝杂草、堆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5、 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6、 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7、 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xx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森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围攻森林消防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安 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痴、呆、傻、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其发生玩火烧山烧林违法行为。各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必修课的教育,学生家长也要加强对子女的森林防火教育。
各位户主对家庭成员有教育、监护的义务,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和“五种人” (痴、呆、聋、哑、精神病)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要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余店镇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对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全镇广大群众一定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克服麻痹思想,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以上规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努力实现我镇今年无大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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