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领导、综合管理部部长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部门重办。)
(二)请公司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综合管理部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综合管理部签发。”(如确知部长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部长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部门或个人)审阅并请综合管理部签发。”
3.先会签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并请综合管理部签发。”(适用于会签部门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综合管理部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综合管理部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拟„„,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部门间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项目部送审的业务文书,可批示“请部(主管该派出项目的部门)审核,并送部(相关部门)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
(九)其他规定
1.签署需本部门或本人批示、审阅、会商、会签、研究等,必须签署具体意见,不能只签署“已阅”等不表明态度的、模能两可的话语。
2.对于需要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在办理完毕后必须签署落实情况,如“根据批示精神,已办理完毕”、“已与部门协同办理完毕”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