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变更时,变更后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领取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纳税人变更工商登记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发行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复印件和登记表等)
(5)《税务登记变更表》;
(6)《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涉及税务变更的);
(7)其他相关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复印件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涉及税务变更的);
(6)其他相关资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带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
(三)审查。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
2、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四)证件制作.发放。
税务机关应当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查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更时,税务机关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没有发生变更时,税务机关不重新发行税务登记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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