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还定金是否属于诈骗视情节而定。隐瞒或伪造事实,非法占有定金构成诈骗;正常的缔约失败不返还属民事违约。已签有效合同,无正当理由无法完成约定内容,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拒绝可通过法院诉讼获赔。
法律分析
不返还定金是否属于诈骗要视情节而定。如果收取订金的时候隐瞒或者伪造了事实,并且目的即为非法占有订金,那么构成诈骗。如果属于正常的缔约失败,认为责任在对方而不返还订金,则属于普通的民事违约纠纷。
对于已经签订有效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约定内容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对方无理拒绝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获得合法赔偿。
拓展延伸
定金返还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行为?
定金返还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误解真相,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定金返还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返还义务,可以被视为合同欺诈行为。然而,如果定金返还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而未能实现,可能不构成合同欺诈。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根据具体情节,不返还定金是否构成诈骗需视情况而定。对于合同违约,责任在对方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对方拒绝,可通过法院诉讼获得合法赔偿。定金返还是否构成合同欺诈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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