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二级英雄模范、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一、二、三等功和嘉奖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一、二、三等功和嘉奖的待遇。
(二)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或其他部、委、办授予的荣誉称号(除有规定外)享受相当于一等功的待遇;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享受相当于二等功的待遇;以政治部和业务局(司)名义表彰的系统或警种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三等功待遇。
法律依据: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 第四条 奖励分类:
(一)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开展的表彰奖励:
集体: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个人: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二)以公安部名义在公安机关开展的定期或阶段性的表彰奖励: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及其他荣誉称号。
(三)以公安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局(司)的名义在系统或警种内开展的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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