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这个阶段,行为人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希望通过预备行为确保犯罪的成功。客观上,行为人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法律分析
强奸罪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拓展延伸
强奸罪的定性与犯罪未遂的关系如何界定?
强奸罪的定性与犯罪未遂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具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行为。在强奸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施加了暴力或胁迫,但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完成性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尚未开始,例如只是威胁或者准备阶段,那么则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强奸罪的定性与犯罪未遂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强奸罪的定性与犯罪未遂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具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表现,可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未遂。因此,对于强奸罪的定性与犯罪未遂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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