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三、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有什么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