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法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不依法正常注销的,第三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吊销。公司被吊销后法人受到的限制: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企业法人不能上社保,不能贷款和移民。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和高铁,其子女不能出国留学。
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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