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一、到底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合同权利能够转让。但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同时应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适用范围作一定的限制。[1]
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什么是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一)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二)《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四)《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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