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
根据32号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根据32号令第45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根据32号令第46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因此,国有企业增资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扩股可以提高公司公信力,使企业获得某些法定资质。
一个公司的规模越大,通常会被认为实力越强,而增资扩股就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在我国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亦是获得某些法定资质的主要条件,那些注册资本达不到标准的公司,要想获得相应的法定资质,必须进行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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