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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法院如何构成的?

2020-06-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有四个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法律构成特征:侵犯客体为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也是本罪的构成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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