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包括: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作业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者;在医疗期内的病患或非因工负伤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有: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单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和限制
单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或者经济性裁员等,合法地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单位应当在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前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此外,单位在缩短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供其他就业机会等。总之,单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兼顾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单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协商解决,同时考虑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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