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是不能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一、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款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签订现金合同的问题有哪些
签订现金欠款合同要注意:
1、欠款本金为实际借出金额,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利息可以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违约金、逾期罚息。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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