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兼职一般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通常兼职时间超过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一般如下:
1、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若超过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2、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尽管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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