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一、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3、损害赔偿纠纷。
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5、转租纠纷。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7、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8、专业市场欠租金的租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9、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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