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
(Exclsioclase),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最大特征就在于是“附和合同”,附合合同也称附意合同,定式合同。这种合同往往是在合同双方力量严重不对等时才出现。经常作法是一方准备好标准合同条款,而另一方在“订不订由你”的基础上表示接受的合同。这种合同表面上虽然也是双方自愿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如一方垄断市场,或实力雄厚,有国家行政权力支持等等,另一方不得不在既定的条件下接受合同,所以自由度是有限制的。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合合同性质。主要是因为保险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一般公众对于保险业务知之甚少,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只能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二)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新发展的一种合同类型。格式合同的出现决非偶然,根据传统的合同理论,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一个反复磋商的过程,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合同方才能成立。但是,随着企业生产能力和规模越来越大,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规模化、批量化,交易频繁而且内容重复;另一方面随着垄断的出现,某些产品或服务由一家或几家大的企业控制,人们只能与之交易,合同的订立几乎无讨价还价可言,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格式合同被逐渐普遍运用。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这样,大量的采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是有实质区别的,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适用,而免责条款是为了免除或减轻一方的责任;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好的,而免责条款有可能是属于格式条款,也有可能是双方协商而定的。大部分的免责条款都存在与格式合同之中,保险合同大都为格式合同,但是保险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有些特殊的险种,也采取双方议商的办法签订,与一般经济合同性质相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