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的50%计算,按月支付根据职工对生活的自理程度,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是不同的。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赔偿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时候则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要是只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话那么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各位需要注意生活护理费都是按月进行支付的。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护理费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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