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棵幼树;滥伐50立方米以上或2500棵幼树是重大案件;滥伐100立方米以上或5000棵幼树是特别重大的案件。滥伐林木罪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参照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但这两种犯罪的性质是不同的。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是基于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书。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森林法实施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树木归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本单位或未人所有林木的,显然不宜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因此,以林木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就成了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所有权不清,争议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当确定林木所有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三款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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