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残疾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免费参观。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大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除外。 场所内政府定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费用减半;
2、出行免费。盲人、一级肢体残疾的可免费乘坐室内公交车、地铁、轮渡等交通工具(各地的政策略有差异)。公共停车场免收残疾人停车费;
3、生活服务。家庭安装的有线电视维护费,给与优惠, 安装电话、水、燃气只收取工本费;
4、生活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20的金额比例;
5、医疗保障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特困残疾人在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城镇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一年缴纳60元,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元。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免费配置辅助器具;
6、特殊教育。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教材费,并给予生活补贴。义务教育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可享受国家彩票公益助学金(每年200名),额度分别为200、500元和800元。应届考入二本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助学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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