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销时候,要经工商、税务审核,处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销售价格超出原价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价的不征税。企业如有普通销售发票可以自己开具,没有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处理房屋等固定资产,其销售价格超出原价的,扣除原购置价格后按5%征收营业税,未超过原价的不征税。企业如有销售不动产发票可以自己开具,没有则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固定资产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不能随意作处理的,一是要账面反映,还要交相关的税金,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负债就靠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变卖的所得进行偿还,否则会引起法律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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