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威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也可向失踪人的代管人追款,或要求担保人或保证人代偿。当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受到债务人的威胁时,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以下是三种可行的方案:一、在诉讼时效期内,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债款。二、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三、如果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则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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