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方给了彩礼女方是不需要还嫁妆。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末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法条可知:1、彩礼返还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己经结婚,不返还;2、己经结婚但是叉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未共同生活;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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