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还可以对其作行政处罚,因为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规。如果被告人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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