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许可范围达成协议,签订许可合同
2、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4、通知缴费
5、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6、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7、审查
8、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9、公告
一、知识产权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商标,一个是专利,一个是版权。对于不同的申请领域来讲,会有不同的申请条件。
(一)知识产权商标申请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
2、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3份,公司介绍信,商标标准图案15份。
(二)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条件:
1、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知识产权版权申请条件:
1、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2、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3、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网上受理
申请人会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被告知获取相关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特殊程序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发证
(1)不予许可的事项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报单位。
(2)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发给许可决定书或和许可证书。
5、中止
若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6、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明确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分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手续?
分公司申请条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分公司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办理所需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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