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一、本案例是针对现实中很多股东的一个误区,他们以为可以设立一个注册资本金很高的公司,只要认缴的期限足够久,就无须在短期内实缴出资,从而达到既让人觉得公司实力很强,又无须履行实际的出资义务的效果。
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本案例也给出了一条债权人通过追究认缴出资股东的责任,让自己的债权更多保障的一条途径。在起诉的时候,如果被告公司履行能力欠佳,可以考虑一并起诉未实缴全部出资的股东,或者在后面追加这些股东为被告,或者另行起诉这些股东。
三、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实际上不仅是债权人可以追究其责任,实际上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法追究这些股东的责任,且不仅是补充的赔偿责任,限于篇略,本文不再赘述,而偏重于分析这些股东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
案例索引: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0日所作(2016)浙0191民初307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运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同公司)。
被告:壹壹曼(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壹曼公司)。
被告:尊玺赫赛(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
被告:周某甲,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乙,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丙,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案件概述:
被告壹壹曼公司章程载明:周某甲及周某乙系公司股东,其中周某甲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800万元,1080万元已于2013年7月23日前到位,其余720万元将于2025年7月22日前到位;周某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120万元已于2013年7月23日前到位,其余80万元将于2025年7月22日前到位。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章程载明:周某乙及徐某丙系公司股东,其中周某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10万元,将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位;徐某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90万元,将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位。在诉讼过程中,周某甲、周某乙均确认未向壹壹曼公司缴纳出资到位,周某乙、徐某丙均确认未向电子商务公司缴纳出资。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原告要求股东在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范围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债权人对股东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并不知晓,即使股东存在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未到期的情况,公司章程也对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故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其次,在公司无任何资产,且已经发生经营并产生债务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应负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被告周某甲、周某乙作为壹壹曼公司的股东,被告周某乙、徐某丙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壹壹曼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所负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壹壹曼(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运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34231.34元;
二、被告壹壹曼(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运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434231.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
三、被告尊玺赫赛(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周某甲在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壹壹曼(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周某乙在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壹壹曼(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周某乙在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尊玺赫赛(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被告徐某丙在未足额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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