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恋爱期间,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男女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一方也无需向赠与方返还。如果所赠的是具有婚姻象征意义的贵重钻戒,或者是大额贵重财物(比如汽车、购房款);又或者是有证据证明附加了结婚目的的大额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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