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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