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公司法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二种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公司申请破产之后,投资人想要收回投资的资金,只能参与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
2、超过1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
6、超过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
7、超过两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
9、超过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
10、超过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二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六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百分之三十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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