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二、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
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二、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三、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四、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官,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军官年满55周岁,军职军官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军官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