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
(1)制定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缴纳出资;
(4)全部股东缴纳完毕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5)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
(6)申请设立登记;
(7)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2、募集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发起人不少认购于35%的股份;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人股书;
(5)与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6)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
(7)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
(9)申请设立登记;
(10)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二、公司设立和成立有什么不同
1、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他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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