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立法基本采用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各国法律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时,规定了两个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原则导致的责任完全不同。前者合伙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后者合伙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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