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规定了以下途径: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所谓协商解决,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
2、调解即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民间传统的和解方式,通常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3、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因为它熟悉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其主持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利于纠纷合理、快速地解决,是一种方便农民群众的好办法。二是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组织,承担了农村承包土地的基础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同样具有熟悉情况和权威性的优势,特别是在解决不属同一村庄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公正、权威的优势。但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他们主持的调解。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互谅互让;另一方面如果在工作在存在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决,争取群众的谅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但是,这时的调解协议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依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外,当事人当然还可以自愿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依法受理,并应当遵循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独立审判。这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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