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补签合同的现象,即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充签署合同的现象。一般补签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事后签订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即事后补签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将签订日期写成履行合同内容之初的时间。有补签合同的现象的合同几乎包括所有合同类型,如: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等。
一、缺乏哪些条款的合同会没有效力
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并且要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要条款,因为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文本。为了避免因劳动合同制作瑕疵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可直接选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或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解除合同是否还有效
双方解除协议,合同还有效,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履行。合同效力不随合同解除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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