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股东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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