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二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
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申请对象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对象为所持有“二证”上载明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
第二、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对象为由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定在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家庭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以及直管公房等)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明确子女归属的以子女所在的户口簿为准。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2)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拥有的个体工商户在册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3)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4)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五年(含)。
(二)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商品房(包括已备案的期房)、征收安置房、自建房或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以及五年内(含)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国有性质的单位自管房等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所享受的房改房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认定。
(1)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原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离婚后原享受房改房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请日(含)离异满五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申请租赁补贴时,该套住房一半建筑面积小于面积保障标准的,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4、申请对象已故配偶的房产。
(三)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除家庭收入外,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有时间要求的,计算截止日为申请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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