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一般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男女双方选择去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应当看男女之间的感情状态,审理后,认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会同意离婚,向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发现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会判决不予离婚。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当事人能证明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才会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让男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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