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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致人死亡是否适用死刑

2022-07-1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诈骗罪致人死亡不会判死刑,根据诈骗数额和严重程度,判决可为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若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如首要分子、惯犯、造成重大损失等,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共同诈骗犯罪的刑罚根据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等情节来决定。已着手实施但未获得财物的行为也属于诈骗未遂,情节严重者也应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诈骗罪致人死会不会判死刑

1、诈骗罪致人死亡属于诈骗罪当中的特别严重情节但是并不会被判死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拓展延伸

诈骗罪致人死亡:审视死刑适用的合理性

在审视诈骗罪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仔细考虑死刑适用的合理性。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欺骗他人财产、损害社会信任等问题。当诈骗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时,涉及到更加严重的后果和伦理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应该谨慎对待。首先,我们需要考虑死刑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和威慑。然而,诈骗行为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的追求,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根本问题。相比之下,更好的方式可能是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法律意识和教育,来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

此外,死刑的执行也存在不可逆转的风险。司法系统并非完美,存在错误定罪的可能性。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对冤案的错误判决。这对于诈骗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尤为重要,因为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和证人,容易导致判断上的错误。

因此,审视诈骗罪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我们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社会影响、法律原则以及人权保护等多个因素。在追求公正和人道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寻求更加有效和合理的方法来应对诈骗罪致人死亡的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诈骗罪致人死亡并不会被判死刑。对于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在审视诈骗罪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社会影响、法律原则以及人权保护等多个因素。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需要谨慎对待,应该寻求更加有效和合理的方法来应对诈骗罪致人死亡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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