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资金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纪行为,根据套取数额和后续行为的不同,可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国家资金的处罚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如虚假申报、行贿等,可适用诈骗罪、行贿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虽然《刑法》没有套取国有资产罪名,但无论如何,套取国家资产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套取国家资金是违纪还是违法?
套取国家资金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纪行为,比如说根据套取国家资金的数目来判断。套取国家资金的《刑法》规定是根据后续的行为来判断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套取国家资金怎么处罚
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在日常生活当中套取国家的资产必然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是没有单独的套取国有资产罪名规定的,所以应当是按照哪一种罪名来进行处罚,是需要分析一下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然后根据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处罚,但是不管怎么样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结语
套取国家资金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纪行为。根据《刑法》,套取国家资金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其可能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包括危害社会、侵犯公共财物、犯罪故意和利用职务便利等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侵犯国有资产制度及所有权、较大数额的私分以及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等单位。对于套取国家资金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适用诈骗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总之,套取国家资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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