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节能减排项目有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等五项。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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