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转载者未审查或故意转载侵权作品,以及转载已被认定为侵权或明显属于侵权的作品,都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转载传播者恶意转载已发表的侵权报道或转载含有侮辱性语言或虚假内容的文章,迎合不正常心理或取得其他效应,也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
法律分析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仍然予以转载,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
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以疏于审查义务或者故意转载侵权作品为条件。
②转载传播者在以下情形时构成侵害名誉权:
A.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
B.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拓展延伸
转载作品的名誉权保护:界定标准与法律适用
转载作品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要根据一定的界定标准和法律适用进行评估。首先,转载作品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考虑被转载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具有贬低、诽谤、虚假宣传等损害他人名誉的特征。其次,需要考虑转载的目的和方式,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认知、言论自由以及新闻报道的合理需要等因素。法律上的适用也是关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标准和限制有所不同。因此,准确判断转载作品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要进行详尽的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结语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在转载作品时应履行审查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转载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明确知晓其属于侵权行为后仍予以转载,也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转载传播者在恶意转载已发表的侵权报道或转载含有侮辱性语言或虚假内容以迎合某些读者需求时,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判断转载作品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考虑内容特征、转载目的方式以及社会认知等因素,并根据不同法律的适用进行评估。因此,具体情况需进行详尽调查和法律分析,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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