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保险公司只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一般在诉讼结束后,诉讼费由原被告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会承担诉讼费,除非保险公司在一审后上诉,且保险公司上诉失败,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上诉的诉讼费。
一、交通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承担吗
交通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但是保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的,可能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无证驾驶交强险能拒赔吗
不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即“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交强险的设立,旨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如果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和车主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哪些情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1、因被保险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驶、停业等间接损失;
2、由于交通事故纠纷导致的诉讼或仲裁费用。
3、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
4、被保险人全部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受到损失。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夏xx醉酒后驾驶苏CT5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邳州市邳城至连防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山村苏果超市门前,撞到同方在前左转弯的于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于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夏xx负主要责任,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受伤后先后住院4次共计花费医疗费19328.32元。之后经鉴定于xx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苏CT5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国人寿财保徐州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包括醉酒驾驶情形。被告夏xx另行支付原告于xx3500元。
于xx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与夏xx赔偿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3月1日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和救助,防止(减少)受害人因道理交通事故而致贫,以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和谐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不应因车辆投保人(车辆驾驶人员)的过错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免责,应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如双方的约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
在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夏xx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苏CT5V69摩托车与被上诉人于xx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该交通事故并不是被上诉人于xx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被上诉人夏xx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此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于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驾驶人员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而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还是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而获得的对未来收入降低或者丧失的弥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畴,都是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夏xx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其对被上诉人于xx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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