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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立的原则有哪些

2021-08-2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户,包括农村经纪人、专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均可以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至少有5户农民自愿参加。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及基层供销社等单位,也可以与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共同组建联合体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要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

(2)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织起来,在购销、加工、储运、技术、资金及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等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本组织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3)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章程决定组织的发展方向,规范组织的运作程序,是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要件。各地兴办和发展经营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可参照《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4)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初期的初始资金,根据成员个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预计交易额在组织内部成员中筹集。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以经营要素折股或以其它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本组织的活动经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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