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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有哪些类型?

2021-11-3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劳动争议管辖的形式包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管辖范围,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可以根据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确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

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几种: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结语

劳动争议的管辖形式包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管辖范围,一般地域管辖是最常见的形式。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地区,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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