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能在规章制度中随意设立罚款条款,只有劳动者存在肆意迟到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企业和雇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而一些用人单位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是不合法的,所以用人单位对于普通迟到的员工进行扣除相应的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只有在员工无正当理由迟到,因为迟到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惩罚性的扣除,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应当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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