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嫖资的金额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招嫖就是违法行为会被治安处罚。
卖淫嫖娼并非一定是“发生了关系”,比如前期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谈好了价钱并给付了钱财,但是后来因为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也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说,假设某人承诺该笔转账是“嫖资”,但是因为没被抓现场而百般抵赖,说“嫖资”是“扶贫”,那么,一样可以认定为嫖娼,即便事后不能证明发生了关系。
嫖资是指在卖淫嫖娼中嫖娼者付给卖淫者的钱。嫖资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卖淫嫖娼一直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打击又分为两种,一是专项活动或个案中“抓现行”,遇到“抓现行”,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基本上一抓一个准;
另一种就是先抓到一个卖淫女,然后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对前期嫖娼的嫌疑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传唤的形式进行讯问,最终断定其是否存在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