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了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儿子去世后,儿媳没有赡养丈夫的父亲母亲的义务,即便不赡养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的规定表述,如果儿媳自愿抚养丈夫的父亲母亲,可以在老人去世的时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赡养义务有: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民法典中赡养老人包括的内容如下:
1、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综上所述,儿子去世儿媳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赡养义务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不存在与公婆与儿媳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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