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一、商标的作用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二、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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